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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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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制準則 第9條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
第五條
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
第六條
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
第六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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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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