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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規範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與證書核發的相關收費標準,確保審查與證書核發過程的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8-2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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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申請型式認可、型式 變更、輕微變更或型式認可延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八百元及證 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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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補發前條規定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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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而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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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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