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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補發前條規定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申請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或型式認可延期…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二、因行政區域調整…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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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