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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3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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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