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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 第4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設置標準 第4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之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作業廠房應為通風良好之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四、入出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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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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