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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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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二、…第3條本辦法獎勵對象: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二、獨資、合…第5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第6條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以網路方…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第8條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獎勵每輛電動機車新臺幣一千元。以電匯方式撥…第9條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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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