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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 第7條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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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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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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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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