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47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7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三十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