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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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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
第十五條
第四項或
第十八條
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四項或
第三十三條
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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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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