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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第2條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以下簡稱減緩措施):指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術改善、新技術採用、原燃物料切換或替代、節約能源、能源管理、管末處理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減緩之作為。 二、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以下簡稱獎勵額度):指公告之排放源採行減緩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者,所取得之排放額度。一單位之獎勵額度相當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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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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