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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第6條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6條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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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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