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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十日內,公告溫泉之水權狀換發事項。 溫泉水權之換證,應於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由水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 文件,向水權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水權狀。 三、引水地點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溫泉基準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文件。 由代理人申請換證者,應附具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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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前條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機關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商號統一號碼、住…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溫泉水權換證之申請,除其申請內容涉及水權展限、變更及移轉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依…第5條主管機關換發溫泉之水權狀時,應記載依溫泉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於○年○月○日辦理換證。第6條主管機關辦理溫泉水權之換證,應依規定收取水權狀費。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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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