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 第4條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溫泉水權換證之申請,除其申請內容涉及水權展限、變更及 移轉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依水權登記規定辦理者外,應即進行審查; 經核准者應登入水權登記簿,並換發溫泉之水權狀。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得補正者,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逐 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 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