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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機關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商號統一號碼、 住居所、電話號碼。 二、用水標的。 三、引用水源。 四、用水範圍。 五、使用方法。 六、引水地點。 七、引用水量。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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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