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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換發溫泉之水權狀時,應記載依溫泉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於○年 ○月○日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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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