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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軍後裔證明。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應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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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