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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記大過兩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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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