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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 五 章 職員
漁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或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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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之會員代表。二、議決入…
「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刪除)
第17條
漁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
第19條
漁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漁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
第21條
全國漁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漁會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 第17條
看 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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