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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漁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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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