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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漁民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小組會議。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三、協助推動漁會業務。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五、宣達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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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