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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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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之會員代表。二、議決入…第23條漁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三、聘任…第24條漁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第25條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三、指揮監督所屬職…第26條漁民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一、召開小組會議。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三、協助推動漁會業務。四、反…第27條漁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第28條漁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29條監事會為監察漁會財務,得委託會計師協助查核漁會年度財務及會計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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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