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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傳播漁業法令或調解漁業糾紛事項,應指定專人為之;其為辦理調解漁業糾紛事項,並得成立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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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