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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各項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製造廠、冷藏庫、製冰廠、漁船修造廠及門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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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