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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第十三款所定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四健會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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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