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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業務,得設置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電臺。但應報經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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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