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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 第13條
漁會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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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各級漁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本法中華民國一…
第6-1條
省漁會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之任期,得繼續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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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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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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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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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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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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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及宗旨。二、區域及會址。三、任務及組織。四、會員入會、出會及…
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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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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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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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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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條
合併後區漁會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
第14-6條
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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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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