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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14條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區域及會址。 三、任務及組織。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五、會員權利與義務。 六、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七、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其職掌。 八、會議。 九、共同設施之事業。 十、會費、經費、財產及會計。 十一、修改章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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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