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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9條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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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6條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各級漁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本法中華民國一…第6-1條省漁會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之任期,得繼續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第7條同一漁區或同一鄉、鎮區內,不得組織兩個同級漁會。第8條區漁會因漁區狹小、漁業或經濟條件不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合併之。第10條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第11條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第12條漁會之設立,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案後依法組織之。漁會籌備會及成立…第13條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第14條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及宗旨。二、區域及會址。三、任務及組織。四、會員入會、出會及…第14-1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第14-2條區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第14-3條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第14-4條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第14-5條合併後區漁會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第14-6條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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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