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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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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23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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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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