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會法
› 第28條
漁會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職員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第21條
漁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以其所屬基層漁會會員為限;上級漁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漁會出席…
第21-1條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入會滿二年以上。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第21-2條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
第22條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
第23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理、監…
第23-1條
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
第24條
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
第24-1條
漁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
第25條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第26條
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
第26-1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第26-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
第26-3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漁會…
第27條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前項聘任職員,應…
第29條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
第29-1條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 第27條
看 漁會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