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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6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無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同意主管機關委請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 前項各款文件應於登記時備齊,交付受理登記機關。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其需增補資料者,應於登記截止日前交付受理登記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審核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等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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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