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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第3條

漁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優等: 一、年度決算虧損。 二、漁會人員有人謀不贓、營私舞弊、盜用公款情事,經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判決確定。但漁會自行查報者,不在此限。 三、財產之累計折舊應提足未提足且未訂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辦理。 四、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五、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止漁會信用部部分業務。 六、漁會產製之漁產加工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七、其他違反漁會法、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缺失事項。 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甲等以上: 一、有累積虧損,未訂定彌補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彌補計畫辦理。 二、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聘任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 三、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總幹事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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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第4條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第5條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第6條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第8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第9條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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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