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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第6條

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主管機關應督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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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第3條漁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第4條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第5條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第8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第9條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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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