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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第4條

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小組,並應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復評小組會議完成復評。復評小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日前,併同漁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復評項目內容之意見,以書面送達復評小組委員。復評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漁會列席說明。 復評小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一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七人至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復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復評小組會議應就漁會申請之復評項目逐項討論。復評小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意見列入紀錄。 復評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席姓名。 二、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各復評項目內容之決議。 六、復評後漁會年度考核成績。 主管機關應於復評小組會議完成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復評小組所為決議核定復評成績,並將復評成績以書面送達申請復評漁會、有關機關;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評者,並應送達全國漁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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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第3條漁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第5條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第6條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第8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第9條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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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