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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 一、現金收入傳票。 二、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收入傳票。 四、轉帳支出傳票。 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服務事業部門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複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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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