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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 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三、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 四、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 五、記載繕寫計算錯誤未經依照規定更正。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章。 七、其他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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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