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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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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 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 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 四、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之主辦業務人員。 五、製票人員。 六、登記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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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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