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 第88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8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7條看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8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