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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8條

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部分以朱線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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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