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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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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