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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8條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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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