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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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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