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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54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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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