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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56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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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