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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52條

為融通漁業資金,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洽由金融機構,辦理各種漁業貸款。 金融主管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核准設立漁業金融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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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