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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依漁港規模、水域,公告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 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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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