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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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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