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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3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 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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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