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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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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6條
海上作業漁船應依船舶設備規則之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隨時注意守聽,如接獲遇難漁船呼救訊息,應發揮救護互助精神,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即通報電臺轉報各救援機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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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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