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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7條

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調轄屬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 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調電臺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船舶前往救助。 二、協調泊於漁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動員救難漁船之救援措施通報電臺轉知遇難漁船及各救援機關、中心。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遇難漁船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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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